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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须知

一、培训对象
1.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拟申请办理注册业务的二级建造师。
2.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二级建造师。

二、培训内容
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

、培训学时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须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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